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普通法」是譯自英文「Common Law」,即「普遍通用」之意,与
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
法系,范围包括
英国(除
苏格兰)、
美国(除
路易斯安那州)、
加拿大(除
魁北克省)、
澳洲、广大的英语国家和地区及很多前英国
殖民地,
香港也包括在内。与
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採
不成文法,尤其是
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审判中采取当事人主义和
陪審團制度,对于司法程序比较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即法官实质上通过做出判决起到了立法的效果。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于: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於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一词(Common Law),是相对于在各地区的地方贵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兰国王指派的专职法官巡游各地,推广相对统一的国家法律。这一做法主要始于
亨利二世,被认为是对于欧洲旧有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由于国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国范围施行较统一的司法尺度,于是开始重视对于过往案件的参考,英国的案件报告系统逐渐形成,也成为后来法律系统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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