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規範有關行政之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法規例外情形亦包括人民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法法規。主內容可分為三大類:行政組織法(與公務員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濟法。雖然行政法並無具體的法典,但著名的德國法學家Otto Mayer曾說:「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表達其對行政法的重視與肯定。 行政法(德文:Verwaltungsrecht ; 法文:Droit administratif ;英文: administrative law),是有關國家行政權力運作的國內公法總稱(此一定義係由日本學者田中二郎提出,在中文法律領域中廣受引用)。亦即涉及到政府部門(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所適用之各項法律,在各法律部門中相較於民法、刑法甚至憲法,是發展得比較晚進的一個學科。 大體上,探討行政法的學者會將行政法依普通法和羅馬法兩大法系分別討論。其中在普通法制度之下,行政法的發展不若大陸法系明顯。而其中通行於歐洲大陸,也就是受羅馬法直接影響之法制之中,又以法國與德國兩大不同體系發展的最為完整。其中法國號稱行政法之母國,亦即近代意義的行政法在學說上向來被認為係一七八九年大革命體制之下所設置之參事院(le Conseil d’Etat;或譯中央行政法院、平政院),在其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漸次依判例而形成。而德國的行政法毫無疑問係在一七八九年普法戰爭、德國統一以後獲得較為明顯之進展。其中Otto Mayer教授在一七八二年(當時擔任Strasbourg大學法學院教授)所出版之「德意志行政法論」(Deutsche Verwaltungsrecht),被認為係仿照當時相對較為進步之法國裁判學說理論所撰著而成,直接影響德國行政法學之發展。時至今日,若干行政法上之重要概念如行政處分(Verwaltungsakte)等,都還可以見得Otto Mayer學說的原貌。 在此一理解之下,行政法可被區分為總論(allgemeiner Teil ; La partie générale)與個論(besonder Teil ; La partie specialisée)兩大部分。前者通常包括行政法之基本原則、行政組織、行政作用、行政救濟幾大部分。後者則依行政職務之不同而有警察法、財稅法、交通法、環境法、教育法、文化法等等領域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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