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 (英文Suffrage源自拉丁文suffragium一字,意即"投票")
公民權中與
選舉相關之權利,或對該權利之行使,又稱公權(political franchise, or “the franchise”),此詞可追溯至法國人之先祖
法蘭克人為自由民之時。在歷史上,曾有多群的人民,因隸屬於封建領主或其他原因不具備自由民的身份,而不獲選舉權。這種排斥性的作法有時在選罷法中有明文規定;有時以表面上無涉於排除選舉權的施行細則行之(例如,
美國南方在權利法案制訂之前,曾以
人頭稅與識字要求排除被解放的黑奴的選舉權。)有時某些群體是有選舉權,但因
選舉制度或政府體制上的因素使其選票與其他群體並不等值。民主政府的法統通常須由普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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